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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说谎谁负责赔偿 广告说谎谁负责 广告是合理的撒谎

一、广告说谎谁负责 我国的广告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

一、广告说谎谁负责

我国的广告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诚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二、房屋质量有难题,业主可以拒交管理费吗?

对于这个难题,从法律的角度看,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业主不应该由于开发商的难题而拒绝向物业管理公司交付物业管理费。

但在操作中,这样的界限有时非常模糊。很多开发商在建设与营销的经过中,就物业管理方面进行了不少运作与宣传,给人感觉物业管理职业很像是这个楼盘的售后服务职业。

? 给业主造成这种错觉的缘故是很多开发商在售房广告中将物业管理也小编认为一个卖点大力宣传,有些开发商在促销活动中还将优惠、免收物业管理费作为一种促销手段,甚至将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服务的条件、标准、内容等写入了房屋买卖合同。这就路以使广大的业主产生这样的认识:物业管理活动是房屋建设、销售的一问分。既然这样,业主往往认为,自己在入住的抗争当然就可以对着物业管理公司来。

? 顺带提一嘴,由于目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进步刚起步不久,真正市场化竞争与运作、进步的格局远没有形成,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极度依开发商,与开发商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确实是开发商的一个部门或者有其他的资历产纽带关系,那么,房屋质量若有难题,业主应该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这实际上可以领会为一种债务的抵消。

? 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就应该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来管理费,业主是债务人,应物业管理公司是债权人;而在房屋买卖关系中,由于前期的质量难题或其他难题,开发商应该向业主给付赔偿或者补偿等,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虽然两者法律关系不同,但由于物业管理机构是开发商的一个部门或者有其他资产纽带关系,业主可以担抵消债务的要求。

?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确实是单纯的两个民事主体。,则它们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互相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业主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开发商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难题负责,因此不能以物业管理费来抵消前述遗留难题产生的损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业管理费。

? 至于前期出现的遗留难题,如果保修服务可以解决的,通过保修服务解决。保修服务解决不了的难题或者其他非保修方面的难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开发商应该按照民族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就的民事责任。

三、异地置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随着房产调控压力持续加大,各地楼市普遍降温,海南、山东等滨海城市的海景房旅游地产和杭州、江苏等地区的商业地产开发商为了扩大销售、吸引消费者,纷纷到各地推销房产。面对形形色色的旅游、商业地产促销活动,大多数消费者很难辨别信息的诚实性,相对本地房产,异地置业潜在的风险更高。

异地置业注意“五看、五防”

工商、建设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异地置业要注意“五看、五防”。

一看开发商资质。要查看开发商的营业证照、资质证书和销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证明文件,防范置业项目虚假。

二看代理机构资格。开发商通常委托当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商品房销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的企业要具有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上,至少5名持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等条件,并且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合法的中介执业规范、商业信誉等比较有保障,购房者要看看房产项目的代理中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防范“野中介”、“黑中介”违法推销风险。

三看限购限贷规定。当前各地执行的房产调控政策有所差异,如杭州市城区,暂停向已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本市居民家庭、1套以上住房的外地居民家庭及未办理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外地居民售房;而隶属于杭州的县级市富阳则自2010年10月12日起,规定本市及外地居民家庭只能新购买1套房产。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异地购房要看清当地的房产调控政策,防范因不能办理贷款或商品房预告登记而造成的损失。

四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是开发商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开发商从自身利益出发,常常要设置一些不平等条款。购房者要看合同中是否有“销售宣传资料仅作为参考,没有合同约束力;政府部门的通知(停电、停水)、重大技术难题(地质状况)等属于不可抗力,交房期限顺延,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等;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按日向出卖人支付万分其中一个的违约金,出卖人逾期交房的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内容,防止被房产商擅自扩大“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不对等、免除广告宣传约束力等霸王条款侵权。

五看销售宣传广告。商业、旅游地产宣传广告大都言辞华美且极具诱惑,如“每年最低8%-1 0%租金回报,店面已招商100%”、“最具投资价格名盘、全球级湾区藏品、沙滩上的顶级人居”、“酒店式公寓,四星级标准装修,拎包入住”、“临海,最近的房子离海只有80米”等等,吸引购房者下单。广告虽美好但未必“靠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视为合同内容,如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消费者购房前要看清宣传广告、楼书传单等宣传资料,对开发商、代理中介的口头承诺和宣传都应要求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中介看房协议,注意保存书面证据,防止被虚假广告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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